保安员的权限和禁忌
1、按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、车辆进出责任区。
2、对出入责任区的人员、车辆几所携带、装载的物品,把规定进行检查。
3、可以佩带配发的非杀伤性的防卫工具和通讯、报警用具,但不许佩带枪支、手铐、警绳等警械。
4、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、劝阻,但无处罚、裁决的权利。
5、按照合同规定,对客户单位进行安全防范检查,协助客户制定有关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。
6、执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听劝告、不服制止,甚至行凶报复的,可采取正当防卫手段,但不得防卫过当和波及无辜人员。
7、对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,有权进行盘查、监视,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处理。
8、对违反治安行为的人,有权劝阻、制止和批评教育,但没有实施处罚的权力。
9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,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保卫组织报告,但无侦察、扣押、搜查的权利。
10、对杀人、放火、抢劫、盗窃、强奸等现行违法犯罪分子,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、司法机关,但无拘留、关押、审讯等权力。
11、对发生在责任区的刑事案件、治安案件,有权采取可行性措施保护现场、保护证据,并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方面的情况,以协助查处,但无进行现场勘查、侦破的权力。
12、保安员严禁以下行为: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;非法剥夺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;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,对他人进行罚款;私自提供保安服务;处理民事纠纷等。